发文日期: 2006-11-23
生效日期: 2006-11-2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接到《通知》后,要按照《通知》确定的报表格式及相关指标口径,尽快修改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材料,加强对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确保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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