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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清国税发〔2006〕172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清国税发〔2006〕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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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47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国税局要组织相关岗位人员学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及本次软件升级后征管软件和防伪税控系统的新增内容的操作。  二、由于我市目前尚未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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