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27
生效日期: 2006-11-2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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