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23
生效日期: 2006-11-2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办法》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做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加大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力度,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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