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06
生效日期: 2006-12-0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朝地税发〔2006〕1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9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力行条例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人工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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