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06
生效日期: 2006-12-06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本篇法规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9月30日发布;2011年9月30日实施)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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