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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6〕13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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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保证资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所在单
    责任编辑:ld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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