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01
生效日期: 2006-12-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基层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精神,为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 组织领导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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