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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6〕19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6〕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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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06〕91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和我省
    责任编辑:ld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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