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01
生效日期: 2006-12-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被转发文件:1.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2007年11月2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修订
本法附件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被修改
2.本篇法规被《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1月4日发布;2011年1月4日实施)部分废止
本法附件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被废止
3.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年4月27日发布;2013年8月1日实施)部分废止
本文附件2至附件9废止
4.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发布;2018年6月15日实施)修订
本法第四十一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仍使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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