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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6〕12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6〕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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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仍使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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