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2
生效日期: 2006-12-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请示总局,现就政策性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河南、湖南和青岛市三个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省市开出的开具日期为2006年11月1日(含)以后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