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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3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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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请示总局,现就政策性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河南、湖南和青岛市三个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省市开出的开具日期为2006年11月1日(含)以后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责任编辑:ld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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