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2
生效日期: 2006-12-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5%以上且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天津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典型调查工作于每年9月底前结束,10月底前将《调查综合分析报告》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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