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2
生效日期: 2006-12-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直属局、区局: 经审核研究,2006年度33户民政福利企业(详见附件)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准予按照《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文精神,对本企业生产的货物缴纳的增值税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 各单位对上述名单所列企业在采取先征税后返还政策时,可按月返还,同时应加强对上述企业的日常管理检查,对检查后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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