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3
生效日期: 2006-12-13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本法附件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被修改。
本篇法规被《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部分废止
本法附件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被废止。
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部分废止
本文附件2至附件9废止
已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各县(市、区)局、市稽查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关于转发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3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郑州市国家税务局200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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