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3
生效日期: 2006-12-1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的要求,尽快修改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并做好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印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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