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4
生效日期: 2006-12-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房产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各分局,市土地交易中心、土地登记发证中心、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我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武政办〔2006〕212号)精神,原由财政部门承担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从2007年1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承担。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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