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4
生效日期: 2006-12-1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14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6〕29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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