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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14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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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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