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01
生效日期: 2006-12-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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