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01
生效日期: 2006-12-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被转发文件:已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本法规第四条;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省级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并改为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将第二十七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二十六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要求 (一)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所称《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帐薄分为复式帐、简易帐。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引导并督促个体工商户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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