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01
生效日期: 2006-12-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一大点第(五)的规定,废止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36号)补充意见第三点。同时为统一2006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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