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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64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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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8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规定,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的货物运输行业推行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税务机关必须使用税控盘/传输盘开具带有税控码的发票和传递发票数据,凡未使用税控盘开具的发票,不能进入总局的数据比对系统参与比对。为了及时、顺利在我市货运业推行这一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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