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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出口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郑国税发〔2006〕240号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出口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郑国税发〔2006〕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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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郑州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295号)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出口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函〔2006〕3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退(免)税办理程序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
    责任编辑:ld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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