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04
生效日期: 2006-12-0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郑州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295号)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出口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函〔2006〕3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退(免)税办理程序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生产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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