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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20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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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建账管理,对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依法采取查账征收。对经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认定的生产、经营
    责任编辑:ld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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