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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函〔2006〕387号
发文日期: 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文机关: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将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2.3%. 请遵照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06年12月5日
发文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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