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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6〕38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6〕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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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将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2.3%.  请遵照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200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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