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06
生效日期: 2006-12-0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154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初始发行时需要载入购票限量和开票机数量,但《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内均未设置这两项,而过去使用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藏国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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