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3-01
生效日期: 2021-03-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相关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施行,为做好《办法》第三条中关于企业类型划分的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工作安排,相关企业应于2021年3月20日前完成票据关联企业信息初始化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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