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27
生效日期: 2006-11-2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