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6〕47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6〕477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
    责任编辑:tax927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