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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涉税问题的复函 皖地税函〔2006〕32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涉税问题的复函

    皖地税函〔2006〕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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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涉税问题的请示》(马钢集股〔2006〕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使用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87号)规定,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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