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西地税发〔2006〕281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西地税发〔2006〕281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上述企业主管地税部门要对企业占地面积,办公、生活区面积,其他用地土地面积以及单位税额进行认真调查,准确划分征免范围。税款征免情况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市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2006年10月20日
    责任编辑:ld012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