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0-20
生效日期: 2006-10-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部分州、市反映,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专用发票)可能出现如下问题:一是社会福利企业购进货物不用于该企业生产,而是直接销售后,按自产货物骗取退税;二是为社会福利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无实物交易;三是社会福利企业购进走私货物,通过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进行“洗票”;四是社会福利企业购买销货方账外经营的货物。针对上述问题,为保证代开专用发票的真实性,现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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