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0-20
生效日期: 2006-10-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武汉市、荆州市、荆门市、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增值税的清算情况,同时考虑各地的税收利益,经研究,省局决定: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沙市热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15元/千千瓦时,热力产品实行当地预征、总公司结算的办法,预征率为7%;荆门热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11元/千千瓦时;富水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调整为20元/千千瓦时。 请遵照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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