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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43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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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以及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财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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