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0-20
生效日期: 2006-10-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以及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按财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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