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8-17
生效日期: 2006-08-2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税范围 凡出售坐落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依照本通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以下所称住房仅指居住用房,房屋包括居住用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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