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6-10
生效日期: 2006-06-1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税发〔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成本、费用列支问题1、《通知》第一条中所称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