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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书画作品、古玩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15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书画作品、古玩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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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个人取得书画作品、古玩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转让书画作品、古玩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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