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4-12
生效日期: 2006-04-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市属各主管局、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我国第三次修订通过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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