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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企〔2006〕56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企〔2006〕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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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属各主管局、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我国第三次修订通过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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