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4-12
生效日期: 2006-04-1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普遍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凡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到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设立手续完备的,予以办理税务登记。对于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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