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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6〕20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6〕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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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登记管理制度。根据普遍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凡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到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设立手续完备的,予以办理税务登记。对于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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