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4-12
生效日期: 2006-04-1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问题 (一)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二)非经济适用住房 1.昆明市四城区及昆明高新区、度假区、经济开发区内的非经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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