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4-12
生效日期: 2006-04-1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本篇法规被《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10月28日发布;2011年10月28日实施)部分废止
本法中,《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山东省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山东省保险业财险专用发票》发票票样改变
本篇法规被《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8月5日发布;2016年8月5日实施)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规范保险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用统一的山东省保险业寿险、财险发票(以下简称“保险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保险发票”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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