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5-29
生效日期: 2006-05-2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财政局、相关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养猪场占地应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农税字〔1988〕44号)的规定,对畜禽养殖建房占用耕地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近年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问题反映较多,情况较为复杂。为贯彻有关规定,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经研究决定,对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的耕地,用于畜禽养殖的,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河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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