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4-21
生效日期: 2006-04-2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计计税毛利率的确定 (一)我市各类开发产品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按开发产品的类别分别确定为: 1、实行政府限价的商品住房 (1)经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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