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3-14
生效日期: 2006-03-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财政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有利于加强税收的统一管理,实现房地产税收征管一体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征求〈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税办函〔2005〕790号),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对市财政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问题的请示》的批示,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由财政部门承担的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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