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大财法〔2005〕115号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大财法〔2005〕115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责任编辑:tax962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