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3-29
生效日期: 2005-03-2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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