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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济源市地方税务局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济政办〔2005〕19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济源市地方税务局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济政办〔200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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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经济源市总工会、济源市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济源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不含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由济源市总工会委托济源市地方税务局代为收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会经费收缴基数和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月收缴。市地方税务局在每个征收期结束后,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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