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3-30
生效日期: 2005-03-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经济源市总工会、济源市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济源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不含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由济源市总工会委托济源市地方税务局代为收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会经费收缴基数和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月收缴。市地方税务局在每个征收期结束后,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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