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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函〔2005〕108号
发文日期: 2005-03-30
生效日期: 2005-03-30
发文机关: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05年03月30日
发文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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