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3-30
生效日期: 2005-03-3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申请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持以下证明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一、有关部门批准其实施债转股的文件的复印件; 二、债转股原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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