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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5〕13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5〕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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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2005年03月31日
    责任编辑:tax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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