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关注公众号
关闭
冀国税发〔2005〕130号
发文日期: 2005-03-31
生效日期: 2005-03-31
发文机关: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2005年03月31日
发文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意见反馈
学习平台
调查问卷
微信客服
微信扫码添加客服
二维码已失效
点击刷新
提示:若未收到短信验证码,请选择微信扫码登录/账号密码登录,或联系客服协助登录。
会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