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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8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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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我市集贸市场的分类标准  (一)大型集贸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二)中型集贸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三)小型集贸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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