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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出函〔2005〕11号
发文日期: 2005-04-01
生效日期: 2005-04-01
发文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05〕3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05年04月01日
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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