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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 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5〕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 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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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05〕3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05年04月01日
    责任编辑:tax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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