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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国税退〔2005〕2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国税退〔2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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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34号    2005年3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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